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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减免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区)级收入的通知》(惠财综〔2014〕54号),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减免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区)级收入政策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4〕30号)和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堤围防护费返还问题的函复》(龙府办函〔2015〕244号)精神,现将我县企业办理2014年度堤围防护费返还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办条件
凡申请办理2014年度堤围防护费返还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惠州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二)企业已按收费规定依法全额缴纳2014年度堤围防护费。
二、返还标准
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4〕34号)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减免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区)级收入政策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4〕30号)的规定,2014年企业申请返还额标准为:1-4月按实缴费额扣除10%后返还一半;5-12月按实缴费额返还一半。
三、申办流程及需提交资料
(一)申办企业应向主管的地税部门提交《2014年度龙门县企业堤围防护费缴交情况自查表》(附表1);如企业涉及在国税部门申报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应向主管的国税部门提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附表2)后,附上国税部门出具的《2014年××(纳税人名称)申报销售额情况》;
(二)申办企业提交《惠州市县(区)级收入先征后返申请表》(附表3,一式两份),并附上经县级主管地税部门出具意见后的《2014年度龙门县企业堤围防护费缴交情况自查表》到县城河堤管理处申办2014年度堤围防护费返还工作。
各申办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县城河堤管理处受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受理时间:2016年2月1日~2016年5月15日止(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逾期不受理。
(二)受理地点:县城河堤管理处(龙门县龙城街道办西林路152号县水务局大院内)。
(三)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7883002。
附件(可在龙门县人民政府网、县地税局门户网、县水务局门户网下载):
龙门县县城河堤管理处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