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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猎枪打野鸡,男子获刑。资料图片
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通讯员卢思莹 秦达惠 南都记者今日获悉,惠州龙门县一男子,购买猎枪打野鸡,被警方逮捕后,龙门法院判处该男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龙门县法院通报,龙门是山区县,得益于山林保护,野生动物比较多。被判刑的男子路某,喜爱打猎。2005年时,路某在龙门县麻榨镇辖区的山上,遇见有几名男子,持猎枪打猎。卢某十分羡慕,向其中一名男子,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支猎枪和15发子弹,用于自已打猎。买来后,枪一直放在家里,期间偶尔拿出来上山转转。2014年10月25日14时许,路某又携带猎枪及9枚子弹上山,准备到麻榨镇桂村高礼山打野鸡,开了两枪后下山。返回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缴获猎枪1支、子弹7枚。
经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路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猎枪,子弹7枚均是国产12号猎枪弹。
根据龙门法院的判决,认定路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路某实行社区矫正,判处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