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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50条河涌纳入生态补偿考核
根据《办法》,我市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原则,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质达标管理相结合、市财政纵向补偿和县(区)财政横向支付相结合、达标改善补偿和超标恶化扣缴相结合等“三个相结合”机制,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据悉,全市域内有50条河涌纳入生态补偿考核。
河涌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其中,市环保局负责制定河涌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断面水质监测和生态补偿金计算;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生态补偿金的安排和对各县(区)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
市环保局日前对纳入《办法》进行生态补偿考核的50条河涌进行了水质监测,并根据《办法》规定的方法,以2014年的水质状况为基准,按照“达标改善奖励、超标恶化扣缴”原则,对2015年度各县(区)补偿资金进行了核算。
每年至少1200万补偿水环境质量达标或改善县(区)
《办法》提出,对于河涌考核断面水质达到确定目标值的,将按照相关办法计算给予补偿;对河涌考核断面水质达不到确定目标值的,但与考核基准年(2014年)相比水质有改善的,也将按照相关方法计算给予补偿。但是,若河涌考核断面水质达不到确定目标值,且与考核基准年(2014年)相比水质恶化的,则将按照相关办法计算予以扣缴。
《办法》规定,市财政每年在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200万元,专项用于补偿水环境质量达标或改善的县(区),并列入年度预算;扣缴县(区)的资金一并转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生态补偿,滚动使用。
市环保局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河涌水质监测情况及扣缴或补偿建议金额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对县(区)财政进行补偿或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