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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4日,安装工彭某在为龙门某养生谷进行厨房台面安装时,被机器碎片打伤左眼,后被送去医院治疗。2015年5月,彭某向龙门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彭某未能提供与厨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龙门县人社局告知其需补充材料。因双方未签订合同,彭某向龙门县仲裁委申请确认与厨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龙门县仲裁委作出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
厨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龙门法院请求撤销裁决,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龙门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厨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惠州中院提起上诉,惠州中院根据彭某提交的厨饰公司的工衣、《安装协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彭某工友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作出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
今年4月,龙门县人社局根据彭某提交的惠州中院作出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决,作出彭某属于工伤的认定。对此,厨饰公司不服,认为人社局直接援用法院的认定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庭审中,双方围绕人社局是否可作出工伤认定展开争辩,法院在收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意见后,决定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付巨晗 通讯员卢思莹叶彩云 卢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