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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的精神,县发改局依照法定程序于11月14日至24日,分别依法召开了麻榨镇、永汉镇等八个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并采纳听证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后,我们对《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现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我们将按程序上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公示时间:2017年11月27日-12月7日
公示期间,如对《方案》有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来人、来信、电话、或邮件等方式与县发改局价格管理股联系。联系人:许慧君,联系电话:7981832电子邮箱:spjglm7981839@163.com 地址:县城梨新路14号豪源楼二楼(原物价局),邮政编码:516800
特此通告。
按照《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精神,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2017年12月30日前,要完成对已建成并运营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开征工作”。为加快推进我县污水处理收费改革进程,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拟定方案如下:
一、开征标准
按照国家指导目标,污水处理费按两个用水类别,两个价格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乡镇
开征标准
居民用水
非居民用水
永汉镇
0.85元/m3
1.20元/m3
平陵镇
麻榨镇
0.40元/m3
0.80元/m3
龙华镇
龙江镇
龙潭镇
地派镇
蓝田乡
二、征管办法
1.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组成部分,并入水价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委托镇自来水厂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后,收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继续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由镇自来水厂将当月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于次月10日内缴交到镇财政专户。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镇环保办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镇财政审批后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建设投入。
2.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其补贴方式,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第四点的精神,参照《关于做好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后低收入群体保障工作的方案》执行。
3.对大、中、小学校、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按照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类别征收标准。
三、执行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抄见水量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