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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派府〔2018〕21号
地派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
的通知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经营个体、地派镇居民:
根据《关于制定麻榨镇等八个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龙发改〔2017〕260号)文件精神,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定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4元/立方;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8元/立方;对于商住一起的单位,30%按居民生活用水收取,70%按非居民生活用水收取。
二、征收范围
地派温泉至地派镇污水处理厂范围内向城镇排水管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组成部分,并入水价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费委托镇自来水厂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
四、征收管理
污水处理费征收后,收费资金纳入镇财政专户,继续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由镇自来水厂将当月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于次月10日内缴交到镇财政专户。
五、征收时间
地派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时间为:从2018年7月1日抄表日起开征。
龙门县地派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