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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于2018年8月28日召开本年度第七次会议,审定龙门县汇宝实业有限公司55098.76平方米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调整问,现公示如下:
项目地块位于龙城街道青龙路旁,属“三旧”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0<容积率≤3.0;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高度≤80米;停车位配建标准:居住部分不少于1个/户,商业部分不少于0.5个/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西面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不少于10米,其他方向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不少于5米。
2017年11月,龙门县汇宝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了证载面积为53624.66平方米的不动产权证(粤〔2017〕龙门县不动产权第0009148号)。对照《龙门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草案),地块北面的规划道路占用了该项目892.66平方米土地,根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及惠建用字〔2015〕6号文,2018年3月13日,龙门县城乡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2次会议审议同意:由于规划道路占用了该地块892.66平方米土地,为维持53624.66平方米的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该地块容积率调整为1.0<far≤3.05(最大计容建筑面积为160873.98平方米),建筑高度调整为≤100米,其他指标数不作改变。
因龙门县城乡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2次会议未能一并解决地块东面规划道路占用该公司土地问题,该审议事项未公示且未组织实施。2018年8月,县国土资源局经复核后,为该公司重新核发了证载面积为55098.76平方米的不动产权证(粤〔2018〕龙门县不动产权第0011631号)。对照《龙门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草案),55098.76平方米土地性质包括二类居住用地52731.58平方米和道路用地2367.18平方米。会议同意:
(一)由县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2367.18平方米土地,用于市政道路建设,并重新核发总用地面积为52731.58平方米的不动产权证,完善土地后续问题。
(二)由于规划道路占用了该地块2367.18平方米土地,剩余可建设用地面积为52731.58平方米,根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及惠建用字〔2015〕6号文,为维持55098.76平方米土地的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容积率调整为1.0<far≤3.13(最大总计容建筑面积为165296.28平方米)。
(三)建筑高度调整为≤100米。
(四)龙门县汇宝实业有限公司52731.58平方米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1.0<容积率≤3.13(最大总计容建筑面积为165296.28平方米);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高度≤100米;停车位配建标准:居住部分不少于1个/户,商业部分不少于0.5个/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商业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20%,西面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不少于10米,其他方向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不少于5米。
(五)按程序进行公示。
自本公示刊登之日起30日内,如无异议,我局将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城街道新兴路12号
联系人:邹作辉
联系电话:(0752)7781215
电子邮箱:504256402@qq.com
注:本公告同时在下列网站及场所发布龙门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 http://zwgk.longmen.gov.cn/5011/lmList.shtml
龙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告栏
龙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