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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因醉酒驾驶被开除党籍 龙门纪委曝光党员酒司机

转载 2019/01/02 15:12:5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今日惠州网 作者:龙门视窗 743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龙门县龙城街道花围村委会原主任刘国平醉酒驾驶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龙门县纪委监委日前通报七起因醉驾被开除党籍的典型案例。

该县纪委监委表示,自酒驾醉驾以危险驾驶罪量刑以来,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能够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但是酒驾醉驾问题尚未得到全面遏制,少数党员干部还心存侥幸,我行我素,最终酿成严重后果,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追究。为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增强党员干部的党纪意识和法治观念,通报七起因醉驾被开除党籍的典型案例。

◆通报

七起醉驾典型案例

一、龙城街道花围村委会原主任刘国平醉酒驾驶的问题。2018年1月17日20时48分许,刘国平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截停检查。经鉴定,属醉酒驾驶。2018年6月,刘国平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9月,刘国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二、龙城街道甘香村党支部党员刘炳羊醉酒驾驶的问题。2018年1月3日21时30分许,刘炳羊酒后驾驶无号牌男装二轮摩托车被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截停检查。经鉴定,属醉酒驾驶。2018年5月,刘炳羊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0月,刘炳羊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三、永汉镇大埔村党支部党员刘润玲醉酒驾驶的问题。2018年2月24日13时许,刘润玲酒后驾驶小轿车被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2018年7月,刘润玲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0月,刘润玲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四、龙门县粮食局龙城粮食管理所副所长陈朝文醉酒驾驶的问题。2018年9月13日21时50分许,陈朝文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被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2018年11月,陈朝文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2月,陈朝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永汉镇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办公室副主任莫耀森醉酒驾驶的问题。2018年7月13日20时57分许,莫耀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2018年9月,龙门县公安局将莫耀森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莫耀森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六、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曾志强醉酒驾驶的问题。2017年10月31日21时,曾志强酒后驾驶小轿车与行人颜某某和舒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颜某某当场死亡、舒某某受伤。经鉴定,属醉酒驾驶。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志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9月,博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曾志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12月,曾志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七、龙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黄永忠醉酒驾驶的问题。2018年5月25日20时45分许,黄永忠酒后驾驶小轿车被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2018年7月,龙门县公安局将黄永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黄永忠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警示

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春节即将到来,现在是酒后驾车易发多发期。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增强法纪意识,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管理监督教育。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继续保持惩治高压态势,不断释放从严执纪问责的强烈信号。

本报记者周 觅 通讯员惠纪宣

党员干部必须带头拒绝酒驾

日前,龙门县纪委监委通报了七起党员干部醉酒驾驶典型问题,相关党员干部由于醉酒驾驶被民警查获,不仅受到相应处罚,还被开除了党籍。这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醉酒驾车绝非小事,一不小心就酿成大错。“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每一位司机应当坚守的原则。与普通司机相比,党员干部醉酒驾驶,不仅触犯了国家法律、危害社会,还违反了党的纪律,影响了党的形象。党法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国家法律,也触犯了党纪红线,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酒后驾驶的危害,党员干部并非不知。个别党员干部仍然酒后驾驶,皆因侥幸心理作祟,认为某个时间、某个路段能躲避交警巡查,或者认为即便酒后驾驶被查获,也能够“通融”“摆平”。在这些心理作祟下,个别党员干部放松了对酒后驾驶危害性的警惕,淡化了维护组织纪律以及党员形象的责任意识,做出了与党员干部身份极不相符的事。

对酒驾醉驾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不仅仅是为了让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亮丑”,更重要的是提醒所有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此为鉴,深刻认识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性,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当下春节将近,正是聚会、应酬增多的时期,对酒驾醉驾典型问题的通报,因此更具警示教育意义。广大党员干部应提高警惕,在心里划下红线,无论何时何地,带头拒绝酒后驾驶。 (凌保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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