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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组织全县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龙府办函〔2008〕77号)文规定和5月9日“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明确要求县内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属务必率先落实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落实其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属成员以及属下企业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截至8月25日,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组织家属参保情况不理想,一些单位推诿,不负责任,甚至出现拒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与应参保人数有很大的差距。
为切实落实市、县近日召开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确保如期完成市下达我县的目标任务。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做到单位第一把手负总责,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县政府拟定9月10日对县直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支持配合,没有完成“应保尽保”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在此,县委、县政府提出如下要求:
一、9月3日前,县直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检查核实工作(以户口簿为依据),符合条件的家属成员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将核实后的《龙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和检查核实情况送到龙城劳动保障事务所(电话:7881780)。
二、9月4日至8日,龙城街道办要成立专项工作组,按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各单位在职在编人数(详见附件1,离退休人员及临工人数,由各单位自行统计)到县直各单位检查核实参保情况。县直各单位干部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情况(详见附表2)。要求各单位如实提供干部职工家庭户口簿和《龙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3),以便检查。
附件:1、龙门县直各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情况统计表
2、县直各单位干部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计表
3、龙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