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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龙门县人民政府批准,受龙门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本所挂牌出让下列10个砖厂粘土场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砖厂粘土场基本情况
(1)水贝砖厂粘土场,砖厂粘土场编号2007M1;(2)联发砖厂粘土场,砖厂粘土场编号2007M2;(3)黄沙砖厂粘土场,砖厂粘土场编号2007M3;(4)小塘砖厂粘土场,砖厂粘土场编号2007M4;(5)振东永胜砖厂粘土场,砖厂粘土编号场2007M5;(6)三文坳砖厂粘土场,砖厂粘土场编号2007M6;(7)福新砖厂粘土场,砖厂粘土编号场2007M7;(8)陈村砖厂粘土场,砖厂粘土编号场2007M8;(9)上升砖厂粘土场,砖厂粘土场编号2007M9;(10)晨光砖厂粘土场,砖厂粘土场编号2007M10。
二、砖厂粘土场采矿权出让年限
各砖厂粘土场出让年限为:3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算起。出让年限届满,采矿权国家无偿收回。
三、各砖厂场采矿权挂牌起始价及有关条件。
四、挂牌竞买时间如下:
2007M1、2007M2、2007M3、2007M4、
2007M5、2007M6、2007M7、2007M8、
2007M9、2007M10的砖厂粘土场为2008年1月16日上午9时至2008年1月30日16时止。
五、采矿权价款支付方式
砖厂粘土场成交价即为该砖厂粘土场的总矿价款,支付方式如下:
各砖厂粘土场采矿权价款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于挂牌成交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须支付矿权价款总价款三分之一,在竞得方所交竞买保证金中抵缴第一期采矿权价款(多除少补);第二期在发证时间第二年,年检前支付总价款余下的三分之二。
六、除挂牌成交价款外,竞得方需支付矿山储量简测费,竞得方还需缴交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不足1平方千米的按500元计)、采矿权登记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国务院规定以矿产品销售收入的2%计收、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挂牌交易服务费及公告费。付款票据、协议作为申请登记采矿权的依据之一,逾期不付按违反合同处理。
竞得方须自行办理林业、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手续。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竞得方另行承担。
七、竞得方在竞得采矿权的当天与交易主持人、出让人签订《龙门县采矿权挂牌成交确认书》,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竞得方应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龙门县采矿权出让合同》和《龙门县采矿场自然生态治理合同责任书》。
八、竞得方在付清第一期采矿权成交价款及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之日起30日内持《龙门县采矿权挂牌成交确认书》,《龙门县采矿场自然生态治理合同责任书》和与村民签订集体土地租用合同及其他相关手续,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按采矿权价款缴交期限分期办理。
采矿权出让期满后,采矿权人在按规定完成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后,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验收合格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利息(按商业银行规定活期存款利率计)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治理不合格的,其保证金用于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不予退还。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欠交采矿权价款者,不得参与竞买。
十、竞买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人民币资金证明文件。
由不同银行(或同一银行不同账号)开具的多张存款资金证明,其相隔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
2、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缴交规定的竞买保证金。
十一、有意竞买者可于2008年1月9日起到本所领取挂牌出让文件,办理竞买报名截止时间为2008年1月29日16时止,竞买保证金须在报名前缴交到本所指定的银行账户(龙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名:龙门县地产交易所,账号:68523801016010002311),并由龙门县地产交易所开具收款收据,方为有效。报名时需缴交竞买保证金及提交《竞买须知》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竞买资格确认通知书》,以取得竞买资格。确定竞得人的具体方法见《竞买须知》。
十二、2008年1月24日在县国土资源局六楼会议室举行挂牌答疑会,对本次挂牌的有关事项进行解答并组织竞买人现场参观挂牌砖厂粘土场。
十三、本采矿权挂牌出让不接受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
十四、其他有关事宜与本所联系。
本所地址:龙门县龙城街道办事处西林路94号
联系电话:7883171 7785751
联 系 人:陈冠明 陈良波
龙门县地产交易所
20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