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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获悉,龙门县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取得明显成效。资源税由2005年的94万元猛增至2009年的3196万元,翻了整整34倍。
据了解,龙门属矿产资源大县,目前已探明矿种多达28种,全县设有开采矿区30个,勘查矿区10个。近年来,龙门县结合“生态经济特色县”建设,采取铁腕手段,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治理,扭转了矿产资源开发混乱无序、资源费流失严重的局面。
据介绍,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开放秩序,龙门县采取了多项举措。一方面利用媒体,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并曝光查处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典型案件,在全社会营造整顿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按照“治乱、治散”方针,对县内的石灰石、瓷土、地热水等三个矿种实施资源整合,并关停了一批无证开采的小型工场和高能耗的水泥厂,将平陵镇仙女娘石场、龙江镇上窝炉石场、龙华四围石场等50多个开采点进行优化整合,成立标准化矿区;制定、完善了一批新的管理规定。同时,对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采矿权、非法选矿、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各种违法行为,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从重从快予以查处。从2008年起,专门组织有关部门,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回头看”,巩固治理效果,防止反弹。严格执行恢复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按“谁破坏、谁恢复”原则,明确复绿责任,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环保部门对其进行限期整改;不能依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坚决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至2009年止,全县共复绿废弃采石场14个,复绿面积271亩,应复绿率和复绿率均达到100%。另外,通过实行地磅管理、建立依法征收矿产资源税费征管及利益分配机制等手段建立矿产资源监管、惠民长效机制。与此同时,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县纪检监察机关发出关于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经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