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龙门5个月调解结案率达60%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其它资讯 / 正文

20161230173904_33900.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龙门5个月调解结案率达60%

转载 2010/07/12 20:33:3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惠州日报 作者: 101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两个多小时调解,解除炸药暴力威胁

    今年4月份,龙门县铁岗镇(现改为龙潭镇)某村村民叶某因欠龙城镇李某钩机配件款7300元及李某妻弟赵某4000元的钩机修理费,被李某和赵某告上法庭。由于赵某的案子委托李某代理,受理这两个案子的龙门县左潭法庭决定两案合一,一并审理。

    由于被告叶某已经写有欠条,该案如要判决,结果是一目了然;但被告叶某在法庭上扬言,若原告李某坚持要他还这笔钱,他就要拿炸药来和李某相对。

    原来这里面另有原因:去年9月份,叶某经李某介绍,花了10多万元购买了一部旧钩机。这钩机买回来后,经常工作一两天就出故障,每次要从工作地点拖回龙门赵某开的修理店修理。由于钩机不能正常工作,叶某经济损失很大。叶某认为李某采取了欺骗手段骗他购买了一台报废钩机,并可能从中获取了好处。现在李某要他还钱,他决定不还。

    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左潭法庭的法官认为按正常的程序进行判决虽很简单,但判决后可能造成双方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的执行。于是,法官分别对双方进行调解。对于叶某所说的钩机购买及修理的过程,李某承认是事实,于是法官希望李某在配件费、修理费上少收一些,李某表示同意。法官同时向叶某说明了购买钩机的决定权在他自己,李某只是介绍人,钩机不能正常使用不能完全责怪李某;另外,欠条也是叶某自愿写下的,按理应当还钱。通过2个多小时的说理,李某作出让步,叶某也同意接受法官的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叶某还赵某修理费2000元,还李某配件款3000元。就这样,炸药威胁解除了。

    30余万元标的案,当场调解执行结案

    能把一宗标的30多万元的案件调解成功且当场执行完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去年3月份,因承包龙门县永汉镇某砖厂的合同发生纠纷,永汉镇村民钟某将村委会及砖厂投资人聂某等5人告上了法庭。在龙门县永汉法庭开庭时,双方对立情绪非常严重,开庭后一走出法庭,双方就大打出手,最后法庭动用了法警及派出所警员到场处理,才制止了双方的斗殴。

    今年7月份,双方的原被告身份换了过来,聂某等5人将钟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他阻挠砖厂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多万元。

    龙门县永汉法庭立案后非常重视,专门开会讨论如何处理这个特殊案子。法官找到当地党委和政府,派出人员与法官成立调解小组,分别给双方做思想工作。第一次上门做原告聂某的工作时,聂某说,去年打官司花了很多冤枉钱,这次自己有“理”在手,就要“整死”被告钟某,要他赔30多万元。法官心平气和地告诉聂某,你和钟某原来是好朋友,加上你们还要在这个地方继续经营砖厂,而打官司要花很多时间,会影响砖厂的正常经营。经过多次上门做工作,聂某的态度慢慢转变,同意接受法庭调解,并同意减少要求赔偿数额。调解小组同时向被告钟某讲明,侵权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按正常程序进行判决他也应该赔钱;如果调解,可能赔的钱还会少一些。最后双方口头表示同意调解。时机成熟了,法官马上召集双方到法庭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付款予原告,该案当场执行完毕。  本报记者朱如丹 通讯员黄陈谦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