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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省政府召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专题报告会电视电话会议。县纪委、监察局副科级以上干部以及县法院、检察院、县府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在我县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学习贯彻《行政监察法》作了动员,指出学习的重要性,强调要把《行政监察法》与中心工作、执行力建设和推动行政建设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施方案取得实效。会议还对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包括行政监察的定义、监察对象、基本原则、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监察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辅导报告。
据悉,现行《行政监察法》共7章48条,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共7章51条,主要修改8条,新增3条。其中,此次修改扩大了监察对象范围,明确为4类单位和人员,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