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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惠州讯(广州日报记者秦仲阳)1995年购买的一块面积为4800平方米的土地,2003年被过户到了别人的名下,然后2011年被征收建电网设施,征地补偿款被别人拿走。这一切原地主竟毫不知情?8月17日,惠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宗状告县政府的离奇行政诉讼案。
惠州市龙门县居民黄泽臣与廖九妹原来是一对夫妻,2005年,两人因感情不合离婚,黄泽臣将家产全部让给了廖九妹,家产中最主要的是一块位于金龙大道边的4800平方米土地。2011年12月初,廖九妹听说这块地被征用给电网建检修站,并且开发动工了。廖九妹马上请人调阅地籍档案,发现这块地早就变更给龙城锦辉牙签厂,征地款也被牙签厂领走了。于是廖九妹只好与前夫联合起来打官司。
原告称:1989年,由原告黄泽臣独资成立了左潭镇农工商公司竹木购销站,1992年6月购销站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销。1995年黄泽臣仍以解决购销站办厂用地名义在当时的王坪镇清溪管理区金龙大道边全资征用了4800平方土地,办理了以左潭镇农工商公司竹木购销站为权利人的龙府国用(1995)第132410002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兴建厂房。原告两夫妇2005年7月4日因感情不合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4800平方土地的权益由妻子廖九妹独自享有。但没想到这块4800平方土地权益已经于2003年12月22日在两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被告批准变更为两原告根本不认识的以第三人潘仿娣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龙城锦辉牙签厂,并已经于2011年6月份由龙门县土地储备中心以每平方300元共144万元协议价盘整收回,龙门县人民政府再于2011年7月25日将该宗地划拨给湖南省电网建设公司,并把(1995)第132410002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原告认为,龙城锦辉牙签厂是伪造材料申请变更《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人,而龙门县政府与县国土局同意办理变更时审查失职。之后县土地储备中心又没有进一步核查清楚,就与龙城锦辉牙签厂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土地权益。既然土地权益因宗地已经划拨他人且《国有土地使用证》也注销了,无法恢复,只好提请法院确认当年的变更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原告损失240万元。
被告龙门县政府认为,2003年龙门国土局收到竹木购销站与牙签厂共同申请,称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其中终止合同第二条规定,“合作期间以竹木购销站名义办理的土地所有权全部归龙城锦辉牙签厂享有,为避免双方今后可能出现的纷争,经协商一致,要求办理更名手续”,这说明龙门国土局办理变更手续是依法而为,程序合法。第三人龙门县国土局则称,经查,1995年办理的国土证登记权利人是左潭镇农工商公司竹木购销站,而不是黄泽臣,2003年变更登记,现在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期限。第三人龙城锦辉牙签厂称1995年与竹木购销站签订合作征地经营协议,用于合作经营场地,资金全部由牙签厂出,由黄泽臣具体办理征地事宜,后因无法开展业务,双方签订终止合同,同意将涉案土地所有权人变更为龙城锦辉牙签厂。而且,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竹木购销站是个体性质。
质证和辩论阶段,双方争论焦点在于竹木购销站与牙签厂的共同申请变更材料是不是伪造?竹木购销站到底是集体企业还是黄泽臣的私人企业?竹木购销站当年是不是与牙签厂有过合作协议及终止合同?
原告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奇怪之处在于,两个第三人牙签厂的潘仿娣、罗锦辉,原告根本不认识,更不可能有过合作及终止合作;龙城锦辉牙签厂成立于2000年7月19日,但地籍档案中的显示日期为1995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合作征地经营协议书》却赫然盖有“龙城锦辉牙签厂”印章,分明伪造;相关变更文件上包括其中提供的竹木购销站与牙签厂的合作及终止合作协议,都只有印章,却没有签名;相关变更程序也未留下任何一个国土局经办、审批人的签名。至于“竹木购销站”的性质问题,竹木购销站早已在1992年中便被注销,注销档案显示“(89年起)企业性质由集体变更为个体”(有左潭镇府、镇经济发展公司、工商所盖章)和“本企业的人员安置、设备设施、物资债务等责任属该购销站黄泽臣负责,有关债权债务与公司无关。”(有左潭镇经济发展公司盖章)。故此,左潭镇农工商公司竹木购销站在1989年起已经是属于黄泽臣个体所有的。而购地行为发生在1995年,即竹木购销站被注销之后,黄泽臣以个体工商户的业主身份征地,从来也没有与牙签厂进行过什么合作,所有合作及终止合作材料均为伪造,以便于办理变更夺地。至于是否丧失诉讼时效问题,2003年3月10日共款25元的办证费收据与其他办理变更材料一样均没有原告的签名,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是原告办理的。原告是于2011年底经国土局内部好心人提醒后查阅地籍档案资料才知情的,原告起诉及时,没有丧失时效。
法院将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