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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仅聊半天 女子赴约遭强奸

转载 龙门视窗2015/03/16 15:14:1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东江时报 作者:龙门视窗 899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卢思莹 郭伟文 秦达惠 90后女生阿琪(化名)接受微信男网友王某邀请,到龙门县永汉镇某KTV喝酒、唱歌,不幸被王某及其朋友黄某强奸。昨日,记者从龙门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王某、黄某因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1年1个月。

微信交流半天就单独赴约

龙门法院通报:案件发生于2014年4月26日下午,阿琪通过微信认识了王某,并在微信上相谈甚欢,王某进而邀请阿琪出去喝酒、唱歌,阿琪欣然答应。当晚9时许,王某及其朋友黄某一起开车载阿琪到龙门县永汉镇某KTV与朋友一起娱乐。

4月27日凌晨1时许,阿琪准备离开,王某、黄某关上房门并挡在门口不让其离开。随后,黄某强行将阿琪抱进房间厕所内并反锁,不顾阿琪的强烈反抗,强行将阿琪按坐在马桶盖上,脱下裤子并触摸阿琪,意图实施强奸。此时,王某在外面敲门,黄某停止了强奸行为,穿好衣服离开。

王某见阿琪独自站在厕所内的洗手盆旁边,遂进内将厕所门锁上,并走上前挨近阿琪身体,用手抚摸阿琪胸部。王某不顾阿琪的反抗和哭喊,强行将阿琪推到马桶盖上躺着,准备脱下阿琪的丝袜和内裤实施强奸。后因同行人阿华敲门示意离开,王某中止侵害行为,径自与阿华一起离开。

27日凌晨2时许,阿琪报警求助。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分别于2014年4月30日、5月22日将王某、黄某抓获归案。

两人犯罪中止获轻判

龙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先后使用暴力手段,分别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两被告人之间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故意,被告人黄某、王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王某均是在厕所内听到敲门声后,自动放弃继续犯罪,防止了犯罪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和求情,依法可从轻处罚。

龙门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王某予以减轻量刑处罚:被告人王某、黄某因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1年1个月。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与陌生网友见面

龙门法院法官提醒广大青年男女:在享受手机交友软件带来便捷的同时,应充分意识到网络的虚拟性和微信交友潜在的风险性。对微信好友要谨慎过滤,不要轻易接受来路不明的交友邀请和陌生网友的见面邀约,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若会见网友,亦要提高防范意识,选择在白天的公共场所,同时将见面的时间地点告知亲戚朋友,年轻女性最好有同伴陪同。 江勇龙 秦达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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