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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时报》记者江勇龙
龙门一段道路有坑洼未及时修护,一名男子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此处摔死,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死者家属却认为“事故主因是路段有深坑”,把5个疑似道路管理者推上被告席,共索赔21余万元。
事件
男子无证驾驶摩托车摔死
判决书显示:去年5月10日晚9时30分许,苏某骑着一辆摩托车回家,途经龙门县城青溪路段(龙门县消防大队门前)时,摔倒在地,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龙门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苏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指出,事发道段有深坑且无任何警示标志,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与苏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关联,是道路管理者的管理不善,未及时修复或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道路管理者对道路管理的失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把龙门县交通运输局、龙城街道办事处、龙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门公路管理局、龙门县地方公路管理站5个疑似道路管理者推上被告席,要求上述部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21余万元。
法院审理
路面破损不是事故必然原因
龙门法院审理认为,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现场照片、原告在事发后对事故地点的照片和村集体的证明等,道路管理者对破损路面未及时进行养护和设立警示标志,未尽维护管理义务,存在维护管理瑕疵。
究竟哪个部门是事发路段的管理者呢?经龙门法院查明,事故路段在1993年前属于原省道增马公路的路段,由龙门公路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养护。1993年后,由于省道改道,事故路段被用作乡道使用,但龙门公路管理局没有与龙门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办理移交手续,龙门县地方公路管理站也表示未正式接管该道路。
一审认为,事故路段作为乡道使用的实际情况已历时20多年,在此情况下,即使龙门县公路管理局没有按照龙门县政府的会议要求办理移交手续,也不能否定龙门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对事故路段的管理职责。经查,2006年,龙门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将该事故路段纳入龙门县乡道数据库,并向财政部门申报农村公路养护经费。
龙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事故路段路面破损状况不是造成事故的必然原因,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龙门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对事故物质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赔偿死者家属6万余元,以起到对龙门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在履行管理职责中的警示和督促作用。
律师说法
该案例给道路管理者敲响警钟
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邹朝贵表示,道路属于公共场所,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判决,邹朝贵认为,目前,全国许多地方都有较多的道路因疏于养护而破损严重,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这样的判决将无疑会给其管理人敲响警钟,起到督促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说,该司法判例有着非常积极的社会意义。
邹朝贵还表示,上述案例中,由于无法准确确定涉事道路的管理人,原告将疑似管理人的5个部门均列为被告的做法属无奈之举。原告作为受害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了“宁可告错,不能告漏”的诉讼策略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从诉讼过程及结果来看,通过各被告的答辩及法庭调查,最终达到确定涉事道路管理人,并判决其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这有效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
道路管理者究竟是谁?
此案中,道路管理者是哪个部门,且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5被告均认为自己不是道路管理者,不应负赔偿责任。
交通运输局 道路属龙城街道办管
龙门县交通运输局称:没有鉴定证明是道路原因造成受害人苏某死亡。1993年,该事故路段由省道改为乡道,但原主管单位龙门公路管理局没有将道路管理权移交给被告龙门交通局。而在事发前,龙城街道办已拥有该道路的所有权和建设权。
龙城街道办 乡道维护管理义务不在街道办
龙城街道办称:死者家属认为事发路段的维护管理义务在于龙城街道办,不符合事实,诉讼对象错误。事发路段属乡道,乡道的维护管理义务不在街道办。
住建局 路段不属其管辖范围
龙门县住建局表示,依据龙门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相关内容,确定事故路段的改造和养护由龙门公路局和龙门地方公路管理站养护。事故路段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其不是赔偿主体。
公路局 非事故路段管理义务人
龙门公路管理局认为:其不是事故路段的管理义务人,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公路管理站 答辩意见与交通运输局一致
龙门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在庭审时称,其答辩意见与龙门县交通运输局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