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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想方设法诈骗朋友的钱财三十多万元,用于赌博和包养情妇,日前被龙门县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根据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侯惠强利用九捆用两张百元面值人民币夹着六本三联单据本,以及十三个铁皮箱子为工具,以合伙出资购买假币进行贩卖获利为骗局,其骗取被害人廖某、王某、吴某人民币14万1700元。
此外,从2012年6月开始,被告人侯惠强到被害人廖某的士多店购买香烟、水果等物,以事后给钱为借口,进行赊账,到案发时,共骗取廖某人民币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惠强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