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借用工具被误认为是小偷
据龙门法院介绍案情,去年5月1日7时许,被害人阿华在龙门县龙城街道某工地受其工头指派,到被告人廖某的工地借用“步步梗”(固定水泥模板的铁质工具)。因两个工地负责人之间缺乏沟通,当阿华拆“步步梗”时,刚到工地、不了解实情的廖某误认为阿华是小偷,为此二人发生冲突、打架,期间廖某用一根木棒打在阿华头部,致使阿华头部受伤、颅内出血。经鉴定,阿华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据廖某供述:“那时我在工地一楼,听见三楼有响声,抬头看到一个人拿铁锤在三楼楼顶敲‘步步梗’,我就问他是谁。那人听到后,就将身体往里面缩了一下,我看见他往后缩就对他说‘你偷我的东西干嘛’,那人回答‘不是偷你的东西,谁偷你的东西’,我就到二楼楼梯间拿了一条长约四十多厘米的木棍追上去,本来想用棍子打他的手,刚好那人低头,棍子就打到了他的头部……”
赔偿8万医药费,获刑3年
在阿华治疗过程中,廖某垫付了阿华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同年5月15日,廖某通过亲属与阿华达成赔偿协议并合计赔偿阿华各项费用8万元,取得阿华谅解。
龙门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仅凭个人主观臆断认定阿华为小偷,进而非法使用木棍殴打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头部损伤、颅内出血,其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廖某的行为侵害了阿华的身体健康权,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廖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在案发后积极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并协商退赔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主动弥补犯罪后果,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害人阿华未能正确处理双方产生的误会与争议,其行为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廖某的罪责。最终,龙门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