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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毒资偷鸡鸭 男子获刑一年半

转载 龙门视窗2016/06/21 17:53:2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龙门视窗 119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已经上锁的鸡房被撬开了,鸡鸭也不见了,去年八九月,龙门县蓝田瑶族乡红星村、上东村村民纷纷遇到闹心事。经公安机关侦查,原来是“瘾君子”阿强(化名)为吸毒获取毒资,短短一个多月内多次盗窃了共百余只鸡鸭。“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惠州中院通报该宗案件情况,龙门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阿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去年八九月,龙门县蓝田瑶族乡红星村、上东村频频发生家禽被盗事件。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作案者是同一个人。原来,“瘾君子”阿强由于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便萌生了偷鸡筹毒资的想法。一般他都在蓝田瑶族乡附近物色对象,于深夜时分撬开农户的门锁进去将鸡鸭偷走,然后运到龙门县城卖给鸡贩,一个多月竟连续成功得手5次,盗得鸡鸭100余只,所得赃款全都用于吸食毒品海洛因或冰毒。
 
龙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该行为既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又扰乱良好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阿强在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阿强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龙门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阿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作者:卢慧 卢思莹 秦达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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