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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各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6〕7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1962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为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经十一届1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对我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A档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 居民B档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30元。
二、实施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连续参保的参保居民原则上应在2016年的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缴纳2017年度的医保费。
三、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