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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款500元

转载 龙门视窗2018/02/18 15:58:0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惠州日报 作者:龙门视窗 3087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为切实抓好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治安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案件发生,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燃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惠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我市公安机关全方位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防控。

今年春节期间,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安全第一、依法监管”的原则,以安全生产、安全经营和安全燃放为目标,按照“属地部署、属地管理、限点销售、限区域限时间燃放”的要求,强化各单位的属地管理及监管责任,及早部署,深度监控,全方位加强烟花爆竹治安防控工作,实现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禁放品种禁得住。

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了烟花爆竹治安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密监管防控,实施烟花爆竹治安防控责任管理等主要措施,严防死守,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目前,各县区公安机关已经将印有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和禁放品种的宣传单张发放到各住宅小区,并张贴在醒目位置,力争向广大市民宣传到位。同时,要求相关单位做好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确保禁放规定执行到位。

各级公安机关还主动协调工商、安监、交通、质检等部门,认真开展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及其他重点场所、区域的巡检和案件查处工作。确保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商家、储存仓库逐一检查到位,详尽掌握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情况。对于重要节点期间的主城区东江沿岸等重点地段,市、惠城区公安机关已全面提升勤务等级,加强巡检值守,劝阻非法燃放行为。

为了确保管控责任落实到位,全市公安机关全面实行烟花爆竹治安防控管理责任,落实层层签订烟花爆竹治安防控目标责任书,加强监督检查频次,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治安防控目标任务的实现。

在制定烟花爆竹治安防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明确职责、逐级逐项落实责任、细化分解落实措施的同时,全市公安机关还全面落实执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警方破获3起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案

1月25日,我市公安机关在惠城区金榜路某生鲜超市抓获一名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嫌疑人温某,并当场缴获一批价值2795元的烟花爆竹;2月5日,在惠城区横沥镇大岗村村民黄某家中当场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962件;2月6日,在仲恺区潼湖镇琥珀村东风村民小组一民房内查获一大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现场缴获烟花437件、爆竹3356件,初步估算涉案价值约20余万元,同时在现场抓获一名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老板黄某。

3名嫌疑人均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7日、5日及15日,并收缴非法销售、储存的烟花爆竹。

严重违反规定或拘留15日

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以下处罚:

1、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禁止在居民区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对违反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对制止有效或者举报后查实的,给予表扬或者3000元以下现金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重点管控区域

东江、西枝江“两江四岸”及沿江公园、新开河沿江路段,市区内各公园、游乐场、城乡结合部、村镇

各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惠城区中心区

东、西为三环路以内(东:324国道与三环路路口交汇处,西:西三环路与共联路交汇处,即市第四中学);南、北为四环路以内(南:四环路与惠澳大道、演达大道路口交汇处。北:在北面四环路尚未开通前为惠汝沿江路与兴湖一路交汇处至东江边向南往市区方向范围;惠民大道、金龙大道、惠州大道与金石七路交汇处及惠州大道与柏岗路交汇处向南往市区方向范围;金鸡路与惠博大道交汇处至东江边向南往市区方向范围;待四环路全线开通后,以四环路为准)。

(一)南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区域:从中信大桥西桥头往东过中信大桥→三环东路→惠澳大道→四环南路→演达大道→下马庄路→三环南路→金榜路→红花湖路→新联路→市第四中学→西三环路,以上路段往市区方向所有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演达大道西面已形成建筑物及其周边空地的所有范围内,包括惠州跳水馆、惠州学院、惠城区公安分局、金山湖体育馆等为禁放范围;三环南路市实验中学路段南面已形成建筑物及其周边空地的所有范围内,包括名流印象、熙龙小镇、宝安山水江南、南山公园等为禁放范围,金榜路西面已形成建筑物及其周边空地的所有范围内,包括南线汽车客运站、金迪花园、万林湖金榜山等为禁放范围;红花湖路西面已形成建筑物及其周边空地的所有范围内,包括红花湖景区大门、凤山小区、城市原筑等为禁放范围;新联路西面已形成建筑物及其周边空地的所有范围内,包括小新村、高榜山景区三大殿广场、高榜山景区停车场、高榜山景区和红花湖景区为禁放范围)。

(二)北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区域:从中信大桥西桥头东江边→向北沿旧县道X201→惠汝沿江路→兴湖一路→惠民大道→金石七路 (其中汝湖辖区段未开通,小金口段部分已开通)→金龙大道→金石七路→惠州大道→柏岗北路→柏岗南路→金鸡路→惠博大道→惠博大道东江边,以上路段往市区方向的所有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惠汝沿江路江边、金鸡路奥林匹克花园、惠博大道与金鸡路交汇处往市区方向的惠博大道江边路段,均在禁放范围内)。

惠阳区

淡水街道办、秋长街道办管辖的部分地区:东至山子顶、俄之塘(含雅达山庄、太古城)、大埔石鼓坳村;南至与大亚湾开发区西区交界处;西至白云坑工业区、秋宝路和将军路以东地区;北至迎宾大道。

惠东县城

东至环城北路、县林业局办公楼、粤惠和谐小区;南至环城南路、国际新城;西至西枝江、河北二路、新平大道二河仔桥至青云牌坊路段第一排门面;北至环城北路、三联大桥。大岭街道内,东至西枝江,西至坑口桥(坑口河),南至大洲村财山、牯湖和渡湖地段,北至环城北路。禁燃范围包括大岭社区、新安社区、洪湖村红新小组、红一小组和新一小组。

博罗县城

东面,从穿城大道沿中屋,至下头塘(包括五矿、钓鱼台、保利、华基);南面,以东江中心线沿规划大桥路,至商业大街至廖洞排渠;西面,从廖洞排渠沿县红砖厂、自备电厂、建材至大桥路(包括观背、水西、博罗新城);背面,从文化中心北环一路沿秀村岭至穿城大道(包括兆桂园、富华新城、秀村岭)。

龙门县城

东面由体育馆至美华都城,南面由美华都城至塔山公园至县卫生学校,西面由县卫生学校至县气象局至水厂 (二期),北面由水厂(二期)至水额头桥至体育馆。其中多个村民小组不在禁燃区域内。此外,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至金龙大道,南至工业七路,西至茶岭村民小组,北至工业二路也属禁燃区域,但其中的茶岭村民小组不在禁燃区域内。

大亚湾区

石化工业区全部区域;惠州港油气库区全部区域;西区街道办辖区(东至淡澳河;西至与深圳交界处;南至龙海三路,包括茶山村、龙光城;北至与惠阳交界处);霞涌街道办辖区(霞涌南坑高速出口至东兴路以西至石化区;东兴路往霞光二路至青龙河桥止以南至海岸线);澳头街道办辖区,以区管委会行政大楼为中心 (东至石化区西门,南至进港大道、兴盛二路,西至中兴三路,包括虎头山,北至疏港大道)。全区禁放孔明灯。

仲恺区

惠环街道:古塘坳立交桥→西坑乡道YG50→长深高速→惠风西二路→和畅西四路→长深高速(包括惠环、惠台工业区,以上路段范围内的所有区域为禁放范围);东江产业园:上霞北路→环区北路→马水路→惠泽大道(以上路段范围内的所有区域为禁放范围);惠南产业园:演达路→鹿颈村→黄塘湖村道→寨顶→潮莞高速→国泰路(以上路段范围内所有区域为禁放范围);陈江街道:拥军路→贝欣路→罗大路→曙光路、大欣集团→东星路→古湖路(古湖村)→金湖路→玉地路→三阳酒店、仲恺大道→长深高速→荷兰小城→陈江大道北→五一大道→甲子路→火车铁路→正大路→仲恺六路。

本组文字本报记者付巨晗通讯员纪翠君袁隽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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