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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根本靠深化改革。惠州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农业农村各项改革,进一步激发了惠州市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针对农村建房无序、有新房无新村等问题,全市以龙门全县及其他县区16个镇街58个行政村为试点,创新开展农村“一户一宅”、农房简约报建、农房风貌管控等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汤久红做客惠州电台,谈惠州市开展农村“一户一宅”、农房简约报建、农房风貌管控改革的有关情况。
博罗县湖镇镇新作塘村环境优美。图片来源:东江图片社
1.三项改革试点的背景
汤总您好,请您先介绍一下惠州市开展农村“一户一宅”、农房简约报建、农房风貌管控等三项改革试点的背景。
主持人
答:一是时代在呼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根据十九大精神,对深化包含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内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明确提出:完善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等。
2019年中央一号文再次提出,加强农村建房许可管理,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抓紧制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意见。3月4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2019年出台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意见,2019年制定完善简便的乡村住房报建制度,2020年底前农民住房基本实现制度化管理。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
二是现实所急需。长期以来,由于惠州农村建房缺乏实用型的规划管理和建房管控,农村村庄布局散乱,房屋坐落无序,风貌杂乱、宅基地使用率低下,“一户多宅”、一宅超面积或违法占地、不符合规划、“报建无门”等历史遗留问题突出,由于存在建新不拆旧,风貌混杂等问题,导致惠州市大部分农村“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新貌”。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首先一户多宅、一宅超面积、违规建设现象普遍;其次农村缺乏实用、落地的村庄规划;再次农民对宅基地认识存在偏差。
鉴于上述情况,市委市政府旗帜鲜明的提出了在惠州市开展农村“一户一宅”、农房简约报建、农房风貌管控等三项改革试点工作。以农村“一户一宅”管理为基础,以农房简约报建为突破口,并将农房审批权下放至镇(街),以农房风貌管控为抓手,建房申请时须融入农房风貌管控。2019年3月15日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和10月31日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下达了在龙门县全域和其他县区58个行政村开展农村“一户一宅”、农房简约报建、农房风貌管控改革试点任务。
答:一是选择在龙门县全域和其他6个县区58个行政村(含惠东县多祝镇全域)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二是研究出台了《惠州市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惠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指导意见(试行)》、《惠州市农村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惠州市农村农房风貌管控指导意见(试行)》系列文件,为惠州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提供政策保障。
三是在试点镇(街)设立联审联办农房报建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博罗县龙溪街道已受理符合条件并备案(批复)532户,411户已按批复建房,现已建成47户,解决了农户申请建房“报批无门”的问题,初步管控了农村建房乱象。
四是加强农村建房管控,推动农房颁证管理。惠东县多祝镇拆除违章建筑318宗,共22.47万㎡,清拆农村废弃房屋、猪舍等572宗,共7.22万㎡,并颁发了宅基地确权证书188份。
博罗县于2019年12月20日在该县杨村镇石滩村颁发了第一批农村不动产权证书36本,其中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9本,诞生了惠州市农村第一本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具有里程碑意义。五是实施拆旧复垦政策,全市2019年完成拆旧复垦任务1000亩,其中博罗县杨村镇石滩村通过拆旧复垦腾退建设用地14.7亩,可为涉地村民增加450万左右收入。
答:一是深入宣传发动,形成改革合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手段,宣传引导改革政策和红利,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改革。市、县、镇、村四级高度重视,逐级动员、层层发动、形成合力。
二是强化组织领导,压实改革责任。在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的指挥部署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推进,县、镇两级分别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辖区改革试点的全面工作,实行“每月一报”制度,确保改革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管到位。
三是加强指导培训,确保改革不走样。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加强业务知识学习。2019年4月至6月,组织市、县、镇、村相关人员40人次,分别赴江苏、四川、重庆等地学习考察宅基地改革等工作。9月初,在惠东县多祝镇举办全市改革工作业务现场培训,特邀国家改革先行县(四川泸县)相关专家现场授课辅导,全市相关人员近300人参加了培训。11月下旬,市农业农村局派出工作组前往龙门县全域开展改革宣讲活动,走镇进村入户,培训相关负责人70余人。12月上旬,龙门县由分管副县长带队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等地参观学习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四是大胆创新,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建立县区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大胆创新、敢破敢立,研究出台了《惠州市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4个指导意见。
答:开展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们坚持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以农村“一户一宅”管理为基础,以农房简约报建为突破口,以农房风貌管控为抓手,解决宅基地失管、农民建房无序和农房风貌杂乱等实际问题,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农民思想观念有转变。农民对宅基地所有权的私有观念有所转变,依法使用、合理利用宅基地的意识逐渐增强,农民从不了解、不支持逐渐向接受、支持配合转变。
二是农村建设发展有规划。通过改革试点,创新规划编制,聚焦改革试点村“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解决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脱节的问题。
三是农户建房申报有门路。通过农房简约报建改革试点,坚持“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一户一宅”体现公平,“户有所居”彰显正义,立足简政放权,将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至镇(办),简约方便,根本解决了“看得见的(镇级)管不了,管得了的(县级)看不见”的问题,初步管控了农村建房乱象。
四是农村违法建设有遏制。通过严把宅基地和农房报建申请审批,加强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宣传,加大农村“两违”执法力度,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农村违法建设行为。
五是农房风貌管控有特色。通过农房报建和风貌管控试点,对新建农房采取“控色、控样、控高、控向”等措施,对已有农房可结合村庄实际,采取“穿衣戴帽”或“穿衣不戴帽”或“戴帽不穿衣”等方式进行风貌管控。结合拆旧建新,引导村民推进特色农房建设,传承传统民居建筑文化,逐步解决“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新貌”的问题。
六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有途径。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保障了村民宅基地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让村民吃上“定心丸”。通过探索自愿有偿退出、农房抵押贷款、流转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城乡收入差距。
答:惠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共同拟制的《惠州市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惠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指导意见(试行)》《惠州市农村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惠州市农村农房风貌管控指导意见(试行)》4份文件,业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
(一)《惠州市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该指导意见共分为5章28条,主要对总则、资格认定、分类处理、房地一体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保障措施、附则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一是进一步理顺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职责;二是明晰了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和宅基地申请流程;三是对农村宅基地现状分类处理进行了明确;四是规范了房地一体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流程。
(二)、《惠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指导意见(试行)》:
该指导意见重点明确了农村申请建房的适用对象、建房申请办理流程及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等,通过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农房简约报建制度落实,逐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
(三)、《惠州市农村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农村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原则和处置方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相关职责,重点对“一户一宅”类违法建设、“一户多宅”类违法建设、“非本村村民”违法建设和“公共设施或乡村产业”类违法建设等4类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四)、《惠州市农村农房风貌管控指导意见(试行)》:
该指导意见重点明确了农村村民新建、改建、翻建农房等建设和旧房外立面改造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中明确的农房风貌样式进行建设,形成村民建房的准则,并明确了各部门相关职责。
答: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意见所称的“一户一宅”是指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村民在村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下列情形不能作为“户主”申请宅基地:
(1)未成年子女;
(2)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人照顾的成年人。
答:新申请宅基地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平原和城市郊区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具体面积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
答: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宅基地保障对象:
(一)户籍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村民已达到法定分户年龄的;
(三)其他未明确的对象,可按相关程序由村委会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予以批准。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宅基地保障对象和申请宅基地:
(一)户籍不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祖屋的;
(二)曾经出卖、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住宅,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或已将宅基地纳入评估补偿的;
9.现有农房尤其是“一户多宅”如何分类处理?
答:分两类。
第一类为一般村(非控制性详细规划村)。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户籍人员、非本村户籍人员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符合规划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2)户籍不在本村,仍有祖屋的,可进行确权登记。
(3)户籍在本村的,对于拥有多处合法宅基地的,只能选择一处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颁证。其他合法宅基地鼓励通过拆旧复垦或有偿转让等方式退出;不合法的宅基地需恢复原状。
(4)户籍在本村的,唯一一处住房,但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尽可能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多途径解决其用地问题。超面积的,且符合土地规划的,可进行登记颁证。如需重建时,宅基地面积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管理规定,不得超出规定面积标准。
(5)户籍在本村的,“一户一宅”面积超出现有规定面积标准3倍以上的,应收取有偿使用费。
(6)非法占用、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不予确权颁证。
第二类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村。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认定;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后,已制定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郊、城中、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等村庄,已建成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面积认定按《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款有关规定执行。如需重建、改建等按详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宅基地确权认定参照一般村分类处理。
10.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答: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这部分是可以继承的,但农村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村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答:农村“一户一宅”等3项改革涉及面广,基础非常薄弱,尤其是破解“一户多宅”等历史遗留问题难度较大且存在一定风险。一是土地利用规划不到位,尤其是缺乏宅基地集中用地规划,集约用地有难度,宅基地保障有困难。二是一户多宅、一宅超面积、违规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突出。三是农民思想观念还比较守旧,镇村干部重视程度还有待加强。为做好试点工作,我们下一步工作打算如下:
一是深化农村改革宣传引导,调动村民参与改革试点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持续抓好农房建设管控,做好农房简约报建工作,同步推动不动产证颁证工作;
三是全面总结农村3项改革试点工作经验,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实现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范化管理。
来源: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