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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禁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转载 2010/07/11 18:07:0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惠州日报 作者: 150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经过公安部门许可,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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