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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陈某强父亲向龙门县公安局提交了一份盖有其所在村委、村小组公章的《关于要求释放陈某强的报告和陈某强实际出生时间的证明》。该证明称陈某强作案时才16周岁,并非其身份证记载的18周岁。让人吃惊的是,这份证明上还有自称是村接生员陈某娇等其他56名村民签名捺印。这与公安机关和我院先后查证的事实明显不符。
为此,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补充了陈某娇的证言,并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陈某强作出骨龄鉴定意见,结合他的户籍资料可以合理认定陈某强作案时已满18周岁。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承办检察官又深入村组向该村委主任及村小组长核实有关情况,二人坦诚,因为考虑到怕不答应加盖公章会影响到以后调动村民配合村里开展工作,才出现了不该有的“人情章”“糊涂章”,影响了司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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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该两名在校大学生所在村委公章使用不当、监管不严损害司法活动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问题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并抄送镇政府,建议其切实提高认识站位,要深刻认识到公章使用的规范化程度如何,是一个地方村民自治、村务治理是否成熟的标志,要从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高度切实规范公章的使用和管理。
公章必须确保用于办理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事项,对于事实不清或需要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的事项坚决不能加盖公章。要规范和完善用印登记册的年终归档备查工作机制,自觉接受检查监督。我院还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人员可能存在的作伪证、违反工作纪律等问题,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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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阐述了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认为两名涉罪在校大学生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现场参与听证的三名长期从事农村和教育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我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对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理念表示肯定。在全体评议员的见证下,我院对该两名在校大学生进行了检察宣告,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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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两名在校大学生由于平时父母疏于对二人的管教,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才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听证会现场,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余振宏结合自身成长和工作经历,从学习、生活、交友和工作等多个角度对两名在校大学生进行了法治教育,语重深长地告诫二人要认真吸取这次极为深刻的教训,争取早日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对家庭负责任的有用之人。
为有效督促两名涉案在校大学生矫正自身的不良行为,我院建立了跟踪回访档案并制定了为期三年的回访帮教机制,将二人日常生活学习表现,交友和学习、实习、工作等情况进行一一跟踪了解,并与二人家长、侦查人员、村组干部保持沟通,共同督促二人继续完成学业,用知识改变命运、融入社会、创造未来。